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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《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财行〔2019〕 447号

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财政部、市场监管总局对《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07〕29号)进行了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向我们反映。

  财政部  市场监管总局

附件: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  第二条 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(以下称标准经费),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。

  标准经费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)部门预算,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。

  (一)科学安排,规范使用。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计划,科学合理安排标准经费,规范标准经费的使用,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。

  (三)专款专用,追踪问效。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标准经费后,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,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。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。

  (一)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核以及预算的批复,并对标准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;

  (三)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,落实配套经费,接受监督检查,按照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标准经费使用情况。

  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充分发挥企业、社会团体和教育、科研机构等的作用。

 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:

  (二)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、翻译和跟踪采用;

  (四)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;

  (六)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;

  (八)国家标准复审;

  (十)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。

  (一)资料费。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、资料、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、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。

  (三)试验验证费。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、验证所发生的能源、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。

  (五)会议费。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、研讨、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,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会议场地租金、交通费、文件印刷费等。

  (七)专家咨询费。包括国家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。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。

  (九)宣传推广费。包括对涉及面广、影响较大的国家标准,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。

第三章  项目及预算审批程序

  立项建议申报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报,主要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。

  第十条 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上年国家标准计划,依据标准性质、类别及实际需要,并考虑完成项目时间年限,编制当年标准经费预算草案,列入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,上报财政部。

  第十二条 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标准经费预算,依法及时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预算。

第四章 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

  市场监管总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经费预算执行有关要求,确保标准经费执行进度。

  (一)根据国家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,并严格组织管理;

  (三)标准经费应当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,单独核算;

  (五)标准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十六条 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一经批准,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。确需调整的,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,按照规定程序报批。

  第十八条 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,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总局,经批准后方可延期。

第五章  法律责任

  第二十一条 财政部对标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市场监管总局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。

  第二十三条 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第二十四条 本办法由财政部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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